陈冠希祭起版权武器:艳照是我拍的,擅自转载侵权
[作者:未知 | 点击数: | 时间:2008-2-24]【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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陈冠希21日现身承认拍摄疑似艺员裸照后,为杜绝裸照继续被人在网上发放流传,立即出招,通过代理律师发表声明,确认拥有该批照片版权;任何人包括传媒,在没有他同意下发表、复制或散布都属违法。
法律界人士张达明认为,陈以裸照版权持有人身份,可对翻版者索偿,较警方执法更为有效:“互联网上载图片,电邮给朋友,都可能承担赔偿及高昂的律师费。”
法律学者:注明“陈冠希摄”不属侵权
陈冠希通过律师行提醒传媒若转载其照片,即可能构成侵犯版权行为。但有法律学者则指出,该例亦有条文列明,若传媒为报道而刊载小量有关照片,而又在报道内列明是 “陈冠希摄”,确认作者身份,即符合条文要求的 “公平处理”,不属侵权。
香港 《版权条例》第39条(二)指出:“为报道时事而公平处理某一作品,只要附有足够的确认声明,不属侵犯该作品的任何版权。”而该条例第198条指出,足够的确认声明,是指藉有关作品的名称或其他描述,而认识该项作品,并识别其作者的声明。